整治汽车租赁市场,既有维护消费者权益、规范汽车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积极意义,也有优化旅游市场环境、提振旅游消费信心的积极意义。当前,正值暑期旅游旺季,随着自驾成为越来越多人的旅游出行选择,汽车租赁市场迎来爆发性增长,与此同时,汽车租赁相关纠纷投诉也不断走高,报价不清、隐性条款多、管理不规范等行业乱象频出,亟待规范整治,汽车租赁市场在暑期进入了旺季,相关乱象也进入了集中爆发的旺季。
汽车租赁市场的种种乱象均指向了经营者对法律底线、诚信底线的失守,指向了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忽悠和算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必须依法明码标价。一些租车企业报价模糊不清,把价格变成橡皮泥,在网上给出一个价格信息,等到消费者取车时,又给出了新的价格解释和更高的收费标准,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
1、汽车租赁管理办法法律分析:汽车租赁管理办法有以下内容,供参考: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本规定适用于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各类客车、货车、特种汽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租赁经营活动。汽车租赁业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汽车租赁业的管理。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汽车租赁业收费项目。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本辖区汽车租赁业收费标准,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法律依据:《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各类客车、货车、特种汽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租赁经营活动。
2、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已被废止。法律依据:《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废止)第十条租赁经营人必须遵守道路运输和价格方面有关法律、法规,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租赁经营人必须依照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加强车辆技术管理,保持租赁汽车技术状态良好。
第十三条办理租赁汽车业务应签订租赁合同,必须使用由各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汽车租赁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内容应包括:租赁经营人名称、承租人名称、租赁汽车车型、颜色和车辆号牌、行驶证号码、道路运输证号码、租赁期限、计费办法、付费方式以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第十四条租赁经营人增加或减少租赁汽车,必须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请增办或缴销有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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